「高登仔」必讀的香港誹謗法

提起高登討論區,巴打、絲打們首先想到的可能是高登用語、改歌、改圖和潮文。但你是否知道這個「香港最受歡迎的討論區」霸氣之處,連香港法院也用來立下經典案例,釐清「網上論壇負責人何時要為論壇上的誹謗言論負責」?

Tvbnewsgolden1

一、是咁的……

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在08及09年就三篇討論帖,入稟高等法院控告 Fevaworks Solution Ltd 誹謗。東方不服原訟法庭判決,上訴至上訴法庭,最後至終審法院。

 

二、而我不知道Fevaworks是誰

Fevaworks是何方神聖?其實Fevaworks是當時高登討論區的擁有人,負責管理該討論區,而會員又不會跟金城武、孫燕姿一樣用真名上網,只有討論區的管理人才知道他們的真實身份。因此,被誹謗者只能控告論壇擁有人或管理者禁止有關言論的發佈、追討賠償,甚至向法庭申請頒令,要求被告披露涉事會員的身份,從而向其追討賠償。

 

三、法律嘅嘢,其實唔難

法官大人指出,在判定被告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前,法庭必須處理三個問題:

 

(1) 言論是否構成誹謗?

要判斷是否誹謗,法庭會代入一個普通讀者的角度,看過該言論後會怎麼想。法庭認為普通讀者不會極度懷疑一個言論的真確性,但也不會輕易信以為真。他會抱著介乎兩者之間的態度理解言論。普通讀者不會斷章取義,但也未必有謹慎和批判思維去解讀言論。如果言論會令其他人降低對某人的評價、避開、憎恨甚至嘲笑他,除非所說的是事實,否則便屬誹謗。

法庭指08年10月及09年的留言宣稱東方犯了刑事罪行,屬誹謗,在此不詳述。有趣的是,07年3月的留言指東方不報道一宗謀殺案是「身有屎」。在原告申請禁制令的審訊中,法官指「身有屎」的最佳詮釋為「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所以若說該留言屬誹謗,值得爭議。可是,在正審中,法官則認為該留言會令讀者聯想到「東方不報道,因為他們與該宗謀殺案有關連、是同謀」,所以屬誹謗。

 

(2)討論區負責人有否發佈有關誹謗言論?

終審法院指,網上討論區與「牆壁未經許可被人塗上誹謗性字句」不同。雖然Fevaworks跟牆壁主人一樣,未能在誹謗字句出現時察覺到,但Fevaworks設計供會員討論不同興趣的論壇、訂立成為會員的條件、聘請員工監察論壇、借論壇賣廣告賺取收入……凡此總總,都顯示他們積極鼓勵和協助會員在網上討論區發表大量的討論主題,參與了論壇會員的發佈,因此從一開始便屬發佈者。

 

(3)討論區負責人能否以「不知情傳播」作為抗辯理由?

這取決於他們屬於哪一種發佈者。發佈者有兩種,分別是「首要發佈者」及「次要分發人」。「首要發佈者」如電視台和電台,在誹謗言論發佈之前已經知道其內容,而且能夠編輯發佈內容,甚至阻止發佈,所以不能以「不知情傳播」作為抗辯理由。眾所周知,普遍網上論壇都不能夠在會員發文前閱覽其內容,更遑論編輯和阻止發佈。因此,Fevaworks只是「次要分發人」而不是「首要發佈者」。

 

因此,要令抗辯理由成立,Fevaworks必須證明三點:

Fevaworks抗辯理由 判決 判決原因
(A) Fevaworks對誹謗內容毫不知情 抗辯成立
  • 爭議不大,不詳述
(B) Fevaworks無理由懷疑發佈內容有誹謗言論 抗辯成立
  • 全盛時期高登討論區每小時有5000個新帖,而在該案中只有3個有誹謗成分
  • 東方代表律師反駁:高登討論區本身已有大量「吹水」留言,加上版規禁止發表誹謗內容,所以Fevaworks有理由懷疑發佈的內容有誹謗
  • 法庭:有版規不等於「討論區很大機會出現誹謗內容」
(C) Fevaworks無疏忽 抗辯部分成立
  • 高登同一時間最少有3萬會員在線,每小時最高有3000新帖,根本無程式可以有效自動過濾誹謗言論
  • 若要求討論區負責人承擔開支,人手審查留言,是不合理
  • 在得知08年10月及09年1月含誹謗字句後,已分別於4小時及12小時內把有關主題移除,所需時間合理
  • 可是,Fevaworks在得知07年3月的留言後,卻花了八個月時間才能把其移除,屬不合理。

 

因此,法庭判Fevaworks須就移除07年3月的留言時所犯的疏忽,賠償東方10萬元。但東方未能就08年10月及09年1月其餘兩則言論獲得賠償。

 

四、判決的影響

在此判決之前,高等法院並沒有同類情況的案例可供參考,此判決有助釐清網上討論區負責人何時要為會員的誹謗言論負上法律責任,令他們可以採取措施以降低風險。例如加入「投訴文章」機制,使瀏覽討論區的人士能夠舉報含有誹謗言論的文章,以便在受害人發現前移除有關文章。如舉報的是受害人,負責人也能迅速處理,在合理時間內刪除被投訴的文章。

判決也有助平衡網上討論區負責人和會員所承擔的法律風險。判詞指在正常情況下,網上討論區負責人不會是「首要發佈者」,否則,絕大多數的網上討論區會因此而關閉,因為不能以「不知情傳播」的話,討論區負責人便要為任何出現於討論區的誹謗言論負責。

奈何,判決未能詳盡解釋何謂「合理時間」。如果討論區負責人在得知誹謗內容後兩天,甚至五天才將其刪除,所用的時間又是否合理呢?

 

五、總結

雖然古語有云:「上高登,勿認真」,但以上判決正正提醒我們在網上發表言論也不得不認真。即使深信流言是真確的,但在未有確實證據前,還是沉默是金,否則面對的可能不只是「高登法院」,而是高等法院。

 

SJ結語:

勿將言論自由演變成網路欺凌

 

標題及部分內容經 SJ 編輯, 原文「【非潮文】高登法院與高等法院  」刊於香港環球法律文摘 網站,獲授權轉載。

關注高質內容,讀神科又想入行頂級MNC / Banking / Law Firm? 即時填妥以下表格,SJ將不定時推送獨家行業活動 (絕不SPAM)

* indicates required




StealJobs全面透露各行各業人工,工時,晉升前景,以及入行攻略,歡迎匿名提供收入資料

而家仲可以上埋SJ House ==> SJ House,一個網睇晒各區的住宅Rating,快D上來Rate下自己住緊個屋苑啦!

Employers who object to or otherwise wish to complain about the above content please contact us via email or press here. The above is mere opinion of the submitter(s) (not this website) only on the working environment of the said company, not from an official source, might be inaccurate, and in no way indicates the quality of any products or services or the level of competence or integrit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ompany and its staff. Unauthorised reposting of the contents herein is strictly prohibited.
如對本網任何內容有任何意見或投訴,請按此聯絡本網,本網會盡快為您處理問題。以上內容僅為投稿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網立場,並非來自官方渠道,亦可能不準確,而評論亦僅限於投稿者對工作環境的意見及反饋,與上述公司的員工或產品或服務質素或工作能力及品格誠信完全無關。未經授權切勿轉載以上內容至第三方網站,違者必究。 


立即加入StealJobs@FB 更多90後上位攻略

Tags: , , , , ,

Comments are closed.